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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拐卖儿童、诈骗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经被告人代某某与郭某某(已判刑)联系,杨某甲(已判刑)带一名婴儿到八宝镇大坝至杨柳树村的乡村公路上以人民币49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杨某乙(已判刑)夫妇。后郭某某夫妇将该名婴儿带到广东普宁卖给张某某(已判刑)。

2.2017年5月,被告人代某某和杨某甲带一名婴儿到八宝镇323国道牛屎坡垭口以49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杨某乙,后郭某某夫妇将该名婴儿带到广东普宁卖给张某某。

3.2017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介绍并与其同伙李某甲(已判刑)、范某某(已判刑),将赵某某带到广西西林县城以介绍赵某某给蒋某甲做老婆为由,向蒋某甲父子骗取彩礼钱和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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