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大石桥市**镇**村人,现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代某某承包了大石桥市公安局附属楼木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人代某某拖欠金某某、王某某等19名木工工资共计6430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0417****;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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