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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号,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榆中县和平镇兰州**城生活配套服务区****小区将劳务分包给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兰州**城生活配套服务区一期项目承包给给曹某某。之后曹某某又将10号楼钢筋绑扎、制作的劳务转包给被告人代某某。代某某雇佣张某某等63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从2019年4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曹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额支付代某某所带班组工人费用,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按照80%的标准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其未全额支付张某某等人的工资,现还拖欠48名农民工20%的工资82093元,拖欠15名农民工全额工资83469元,共计拖欠63名农民工165562元,2019年8月27日经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而未支付。案卷现有证据证实代某某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65562元却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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