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2月6日,因招摇撞骗被霍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代某某通过添加微信与被害人郭某某认识,以购买保险为由取得郭某某的信任,在聊天中代某某自称自己是军人、警察,可以安排郭某某小孩上军校等。后相约见面,又提出交男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代某某又以上军校需要“打点”为名,共四次骗取郭某某2100元钱。
2019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代某某到霍邱县**镇**宾馆入住,入住后代某某与宾馆前台收银员刘某某闲聊,声称自己是霍邱县刑警队的,取得刘某某信任。后来在聊天中,代某某提出与刘某某处男女朋友,并于当晚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代某某在退房时又称同事在外出差受伤急需用钱,骗取刘某某2000元钱。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代某某打电话给霍邱县公安局民警,自称是刑警队的,是军转干部,向民警打听案情,后被发现。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代某某的亲属将骗取的4100元钱退还两受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记录等书证;
2.郭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警察、军人骗取他人财物,骗取他人信任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破坏了军警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骗取的财物,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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