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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街道**社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政府对面东飞大药房二楼周某某开的茶室内和徐某某等人赌博产生纠纷,18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打电话给蔡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就叫着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过来,代某某在一楼迎接,并说跟着他上二楼去打个人,并从自己的车里面拿出拐棍、钢管分发给蔡某某、李某某。代某某拿着根拐棍带着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冲到二楼茶室里面打徐某某,在打的过程中,代某某还拿起茶室里面的一把菜刀砍伤徐某某,致徐某某创伤性脾破裂,胸部开放性损伤伴左肺破裂,开放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皮裂伤,创伤性休克,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安博物流旁一出租房306室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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