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墟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回其母亲家时发现桃墟镇庙子岭村村民公某某在其家中,因怀疑公某某与其母亲朱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心生愤懑,持木棍对公某某进行殴打,致公某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左额部、头右额部、左眉弓外侧皮肤挫裂创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物证木棍;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