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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塘**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易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代某某因怀疑妻子梁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网上购买小型监控器安装在家中,并连接手机进行远程监控以收集证据。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在上夜班期间,通过手机监控发现被害人梁某某正在家中与一男子举止亲密,顿时心生愤恨,遂骑车赶回家中,踹门入室,持单刃刀刺戳梁某某左大腿外侧,致其左髂总动、静脉断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代某某立即帮被害人梁某某止血,主动叫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接受审查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扣押的作案刀具等物证;

2.被告人代某某的淘宝购买记录、被害人梁某某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文俊

2020年9月27

                                      (院印)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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