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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在平舆县杨埠镇薛店村委代庄,被告人代某甲和同村村民代某乙因为打牌欠账5元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代某乙被代某甲打伤,经鉴定,代某乙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无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保证书;住院病历7页;受伤照片3张;作案工具照片1张;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伤害案件处置表等;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代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83****8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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