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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代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等地,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00万元。2020年4月代某某再次实施敲诈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定云峰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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