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某某镇,住贵德县某某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未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纠集贾某某(绰号王某某,另案处理)、鑫某某(绰号,真实身份信息不详,在逃)、马某某(绰号,真实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人在西宁市城中区鸿宇宾馆门口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向西宁市至贵德县非法营运车辆司机马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收取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加盟费”,且按每趟向非法营运车辆收取20元的 “管理费”,共计收取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个人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屈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20余人的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代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纠集他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收取保护费、加盟费共计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宁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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