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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59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某某分别于2016年冬天和2017年10月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携带油锯到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园子9林班21小班内砍伐抵押给王某某的柞树、软阔、硬阔,共计39株,合立木蓄积16.654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180号;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伐本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民泰

检察官助理:尹思媛        

2020720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油锯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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