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9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6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7月份至案发,被告人代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结伙盗窃电动车多起,由代某某负责放风,黄某某下手盗窃,销赃后分肥。经鉴定,代某某参与盗窃电动车三辆共计价值2700元。其中: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黄某某窜至南阳市**镇**路*****号楼,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咖啡色立马牌电动车。经南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格5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代某某、黄某某窜至南阳市**大道**花园 **号楼**单元,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爱玛电动车价格15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代某某、黄某某窜至南阳市**路**家属院**栋**单元,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楼道内一辆雅利奇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雅利奇电动车价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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