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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曾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袁某某的面包车推至该小区北门口,再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袁某某车内汽油桶里的950升左右的95号汽油(单价7.11元/升,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将所盗汽油销赃。

次日被害人袁某某发现被盗,代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他人向袁某某退赔损失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代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双凤责任区刑警队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十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该起盗窃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代某某在行政拘留期满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13日,袁某某对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有效价格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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