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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23分许,受害人徐**停放在郭庄农贸区**村**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被被告人代某某盗走。被人发现后将该车送回。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金彭”牌电动车三轮车价值25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视频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代某某如实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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