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4年6月3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刑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9月29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从雁塔区来至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红树林网吧,16时35分,被告人代某某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男,1993年出生)在该网吧上网且手机放在桌上,遂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十几元现金扔到被害人身后,告知被被害人现金掉落,趁被害人捡现金时将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白色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680元)盗走欲离开网吧,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被告人代某某遂将手机还给被害人。16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看到该被害人谢某某(男,2002年出生)在该网吧上网且手机放在桌上,遂用同样的手法盗窃被害人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4300元)后离开现场,所盗手机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3600元。
2.2020年11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西安市灞桥区芒果电竞网吧,看到被害人孙某某(男,2001年出生)在网吧内上网且手机放在桌上,代某某将随身携带的十几元现金扔到受害人身后,告知被害人现金掉落,趁被害人捡拾现金时,盗走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322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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