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代某某,性别:**,1965年8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5********,**族,**文化,退休,户籍在湖北省潜江市**路**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代某某多次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广场B2上蔬永辉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3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22日盗窃月盛牌牛腱子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余元;
2.2019年8月25日盗窃昂刺鱼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余元;
3.2019年8月28日盗窃鲈鱼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0余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是本市普陀区**路**弄**广场B2上蔬永辉超市保安队队长。2019年8月28日其抓获在超市实施盗窃的被告人代某某,经其通过监控发现,被告人代某某在8月22日和8月25日也在该超市实施盗窃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普陀区金沙江路2239弄金沙和美广场B2上蔬永辉超市员工。2019年8月28日该超市安保人员抓获在超市实施盗窃的被告人代某某,代某某曾于8月22日,8月25日也在该超市实施过盗窃。
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经过。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被告人代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并予以发还的事实。
5.金沙店防损店内事件报表,证明被告人代某某3次盗窃的物品名称及价格。
6.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代某某已向永辉超市退赔,并取得谅解。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证明被告人代某某患有抑郁发作,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8.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代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9.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8月其多次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广场B2上蔬永辉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300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沈加全,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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