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79********,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住洱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大楼1810、1609办公室内,盗窃了王某某、吕某某二人的茶饼二提、金属茶盘一套、手提包二个、佳明手表一块、智能降温杯一个。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5.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住云南省洱源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7250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抓获经过两页、情况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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