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翻墙进入沂南县玉**路中段路南其表弟聂**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盗窃屋内抽屉里的现金共计102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10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街道**区。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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