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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某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大学南校区、北校区教室内,趁无人之际,作案4次,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99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学**号**楼517教室,窃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2.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学**号**楼346教室,窃取被害人宋某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代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学**号**楼229教室,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40元。

4.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学**号**楼336教室,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50元。

2019年12月6日,**大学老师及安保人员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并于当日将代某某转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退赔了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9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宋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代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通

检察官助理:王德治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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