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38221991********,汉族,中专文化,餐饮服务人员,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认定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大酒店,将正在酒店包间用餐的被害人华某某挂在衣帽架上的挎包盗走,在包间卫生间将包中现金4120元取出,将挎包丢弃在卫生间,后将现金藏匿于酒店一楼员工停放电瓶车的房间内一隐蔽处。被害人华某某发现被盗后调取酒店监控后报警。当日12时许,民警在酒店将代某某挡获。18时许,民警查获被盗现金。事后,被盗现金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华某某对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具有坦白,赃物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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