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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号,现住址海口市龙华区**社区**号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代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海口83****的一辆黄色爱玛电动车(不含电池),然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00元。

2020年5月4约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海口市**总局对面的**广场附近盗走被害人符某某车牌号为海口58****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然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25元。

2020年10月4日约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海口市秀英区**路**医院门诊楼前的一辆车牌号为34****的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同日1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社区**号的出租屋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该辆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08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电动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年内三次盗窃他人共计1505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梅英

书 记 员:郑  珠

2021年1月1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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