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里**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下旬,被告人代某某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串门时,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从其家中卧室的木箱子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0元;2020 年6 月,被告人代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卧室的木箱子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0 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人民币3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商银行存折;2.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