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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红山区**小区**楼**单元**楼**户。2010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碱场村七组,翻墙进入周某某家,推开西屋的纱窗进入屋里,窃取中华牌粗支软盒香烟二盒(价值人民币140. 00元),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赤峰松山区上官地镇碱场村十组,翻墙进入村民仪某某家,推开正房东屋的纱窗进入屋内,未窃取到财物;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碱场村十组,趁村民许某某家无人进入其家中,未窃取到财物;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在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学家属院,翻墙进入到赵某某家,在东侧偏房的柜子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400元。

被告人代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仪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等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部分未遂。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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