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幢**(户籍地为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代某某与朋友王某某、梅某某、“卷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到重庆市城区盗窃摩托车,后代某某购买了作案工具剪刀、帽子。
2019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与王某某、梅某某、“卷某某”一同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丽景小区外坝子,由代某某、梅某某、“卷某某”望风,王某某采用剪刀夹断线路后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晚,代某某将摩托车骑回綦江,并将该车改装后自用。
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一宾馆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并在代某某处提取、扣押了被盗摩托车,以及作案工具剪刀、帽子。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行驶、转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作案工具剪刀、帽子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