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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1993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原江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华源网吧”楼下门市,将被害人李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手机的女士包盗走。

2020年3月30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渝北区“华源网吧”,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将谢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1068元的VIVO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现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83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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