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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代志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曾因盗窃违法行为于1987年9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6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曾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5年9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因为双腿受伤,没有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9年9月10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代志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代志海行至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东门南侧100余米北山巷西侧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藏匿于相山区闸河路的日月明宾馆楼下的巷口内。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471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志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涉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代志海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志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代志海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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