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88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工业区广通路**号十字路口,窃走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黑色绿玥牌电动车。
2、2020年7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工业区广通路**号十字路口,窃走被害人申某某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
3、2020年7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工业区**号出租房门口,窃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电动车。
4、202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信糠工业园区厂对面,窃走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
5、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信糠工业园区厂对面,窃走一辆黑色优狐电动车。经认定,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20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信糠工业园区厂对面,窃走被害人钱某某的一辆红色王派电动车。经认定,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0元。
7、2020年8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唐兴街,窃走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灰色电动车。经认定,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15时许在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号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20时许在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唐兴街**号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池松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申某某、陈某某、刘某乙、钱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宏斌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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