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址:莱西市**镇**村**号1户。199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凌晨,携带剪刀、扳手、塑料桶驾车行至莱阳市**镇**村**街,采取剪电瓶线、卸油箱螺丝等手段,连续窃取停放于沿街店铺门口的多辆农用车上的电瓶、柴油、化肥以及店铺门口放置的小推车、钢丝绳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认定,部分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95.96元。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韩某某、顾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物品价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构成累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