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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等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73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号,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将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室,工作单位:吉某某味馆,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院**楼,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被告人沈某甲、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汪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代某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经代某某介绍,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沈某甲也答应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出售给汪某某。之后四人到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领取了金华环远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营业执照,并在招商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开户。其中代某某名下的公司为金华怀阳贸易有限公司、金华新临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上财商贸有限公司;沈某甲名下的公司为金华前怀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台泓商贸有限公司、金华环远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名下的公司为金华雷伊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固石贸易有限公司。之后代某某、石某某、沈某甲将所有材料交付给汪某某。汪某某通过网上联系的方式将手中的公司套件再次转卖出手,但汪某某未将获利分给代某某、石某某、沈某甲。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沈某甲、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沈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沈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沈某甲、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石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57********、191*********。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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