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佤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2月13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2017年2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6********,彝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6********,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自治县**街道**村委会**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熊某某、李某甲、余某某、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临港工业园区瓜港路一夜宵摊,与被害人薛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两人被劝开后,代某某自觉吃亏,打电话给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余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余某某、自某某等人到达现场。而后,上述人员对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薛某丙等人实施殴打。期间,李某甲持竹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熊某某携带菜刀至现场并在打斗过程中展示。经鉴定,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薛某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熊某某、自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刀某某、岩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熊某某、李某甲、余某某、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
7.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相关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熊某某、李某甲、余某某、自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余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刘民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熊某某、自某某、余某某现被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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