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王某甲、凌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的时候,王某甲伙同汤某某、刘某某(暂未归案)、聂某某(暂未归案)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云南省澜沧县偷渡至缅甸勐平。
2、2018年5月左右,汤某某伙同胡某甲(已判决)二人在“蛇
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平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3、2018年5月左右,王某甲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平偷渡到中国云南省澜沧县。
4、2019年3月底,汤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已判决)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至缅甸勐拉。
5、2019 年4 月左右,汤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在“蛇头”的帮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了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6、2019年4月10日,樊某某、凌某某、沈某某伙同胡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7、2019年4月中旬,樊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至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8、2019年4月底,凌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至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9、2019年5月左右,沈某某、王某丙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至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10、2019年4月中旬,王某甲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11、2019年5月左右,王某甲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了中国云南。
12、2019年4月左右,陈某某、王某乙伙同王某丙、熊某某(暂未归案)、胡某丁(已判决)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13、2019年5月左右,陈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从缅甸勐平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14、2019年5月左右,王某乙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至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15、2019年4月底,代某某、樊某某、杨某某(已判决)、任某某(暂未归案)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16、2019年5月左右,代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偷渡到了中国境内。
17、2019年5月中旬,代某某伙同胡某乙(已判决)、郭某某(暂未归案)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18、 2019年6月左右,代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了中国云南。
19、2019年5月底,樊某某、任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了缅甸勐拉。
20、2019年6月左右,樊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21、2019年6月8日,王某甲、沈某某、汤某某、胡某戊(已判决)四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小勐拉。
22、2019年6月底,王某甲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中国境内。
23、2019年6月底,汤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决)在 “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24、2019年7月左右,沈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25、2019年7月5日,凌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26、2019年7月底,凌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27、2019年7月初,樊某某、代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勐拉。
28、2019年7月底,樊某某、代某某在“蛇头”的帮助下从缅甸勐拉偷渡到中国云南西双版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出入境办证信息、出入境情况及民航信息、情况说明、出行记录、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乙、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王某甲、凌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王某甲、凌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王某甲、凌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凌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凌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汤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樊某某、王某甲、凌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沈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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