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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售后服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路**单元**号。2003年3月26日因抢劫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2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红河州销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司一辆牌照为云******的白色福特蒙迪欧私自过户到其名下,车牌变更为云******。2018年12月21日,代某某将云******福特车过户到邓某某名下,车牌变更为云******,再以邓某某的名义到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骗取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07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代某某将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冒充车主邓某某将云******福特车抵押给**租车行,骗取人民币64500元。2019年4月5日,**租车行将云******福特车以人民币76300元钱的价格卖给韦某某。经鉴定:云******福特车价值人民币214180.08元。

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红河州销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司一辆牌照为云******的金杯车开到屏边县,以人民币14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刘某某。经鉴定:云******金杯车价值人民币89681.40元。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红河州销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之便,让潘某某将公司一辆牌照为云******的黑色金杯车租出,后代某某即将云******黑色金杯车以12000元卖给张某丙。经鉴定:云******金杯车价值人民币9876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甲、罗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采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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