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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代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金隅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七里二期项目工程,并虚构 “北京建工集团合肥南七里工程项目部”名义与欲承包工程的被害人签订所谓“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以转包工程需要收取“诚意金”、“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另有35万元未遂)。

1.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代某某谎称将上述南七里二期项目的木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荀某甲、荀某乙,在本市蜀山区**小区项目部与二人签订 “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并向二人索取所谓“诚意金”、“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荀某甲、荀某乙为顺利承包工程,先后两次向代某某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 2017年3月22日,代某某谎称将上述南七里二期项目的瓦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倪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小区项目部与其签订“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后向倪某某索取所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未果。

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站塘路交口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代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荀某乙8万元,被害人荀某甲、荀某乙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殷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荀某甲、荀某乙、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承包涉案施工项目的事实,以转包工程需要收取“诚意金”、“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另有35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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