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驻马店市**局职工,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派出所**社区空挂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楼**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害人崔某某经郭某甲介绍认识冒充纪委工作人员的被告人代某某后,被告人代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崔某某解决不退还国家拆迁款的事情为理由在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9日分两次先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乐山路交叉口西南角乐山商场4楼以交付现金的形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崔某某14000元。
2010年被害人刘某某在教学时通过被告人代某某的儿子认识了先后冒充驻马店市委、郑州市纪委工作人员的被告人代某某,2020年05月份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能帮助协调孩子上学的理由分三次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2020年5月12日郭某乙为了唐某某上驻马店市十中通过刘某某转交代某某6000元,2020年5月19日秦某甲为了秦某乙上驻马店市十中通过刘某某转交代某某6000元,2020年5月22日冯某某为了葛某某上驻马店市西园小学通过刘某某转交代某某13000元钱)。
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身份虚构事实,共计诈骗他人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39000元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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