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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5日被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购买被害人王某某的面粉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从王某某处骗取现金1200元。

2.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购买被害人牛某某的清油为由骗取牛某某的信任后,从牛某某处骗取现金1500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购买被害人石某某的清油为由骗取石某某的信任后,从石某某处骗取现金1700元。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购买被害人卢某某的清油为由骗取卢某某的信任后,从卢某某处骗取现金1700元。

5.2019年6月6日,被告人代某某以其购买被害人冯某的清油为由骗取冯某的信任后,从冯某处骗取现金1500元。

综上,被告人代某某骗取他人现金共计7600元,将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在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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