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街**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代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的子女办理就读观山湖区北师大附中学校为由,以打点关系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曹某某7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截至案发,被告人代某某退还被害人赵某某0.5万元,退还曹某某1.8万元,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转账记录和微信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