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南宝镇**村第**巷**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伊特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代某某及值班律师费某某、被害人伊特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代某某在交易猫APP上冒充买家,后以QQ添加好友的手法假意向被害人伊特某某购买“QQ飞车”游戏账号,再冒充交易猫客服、财务人员,以交纳保证金、扫码输入代码才能退款等为由,从被害人伊特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3800.01元。
2.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在交易猫APP上冒充买家,后以QQ添加好友的手法假意向被害人张某某(2003年7月3日生)购买“第五人格”游戏账号,再冒充交易猫客服、财务人员,以交纳保证金、扫码输入代码才能退款等为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8298元。
案破后,被告人代某某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伊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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