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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室, 现住万州区**路**号****室。因吸毒,于2016年9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1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674号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约重0.4克的冰毒和一颗麻古给程某某。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674号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程某某。随后,二人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代某某处搜出五包共计净重2.84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从程某某处搜出一包共计净重0.4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一颗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鉴定,以上搜出的物质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光盘2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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