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代某某,又名代某某、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4 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村肖某某出租屋内以198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嫌疑物零包给肖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肖某某身上查获毒品零包一个,从代某某身上查获毒品零包一个以及“SOAP"蓝色直板手机一部,经称量,两个毒品嫌疑物零包重1.4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零包2个、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19]529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开封、称量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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