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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贩卖毒品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一个名叫“惠某某”的人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代某甲20000元,让被告人代某甲帮其购买毒品,被告人代某甲在平舆县**镇**村委**庄代某乙家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代某乙34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代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

2、证人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在为吸食者购买毒品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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