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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3月1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0日、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单赌博活动,接受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等码民的报码投注,并将接受的投注报给上线李某某(在逃)。至案发时,代某某共收取以上码民赌资人民币18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676****。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册。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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