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甲在绥中县***村代某乙家田地头,酒后无证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挖掘机挂机在旋转时,不慎将站在附近的代某乙打倒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代某乙符合在脊髓室管膜瘤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头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颈髓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某、代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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