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桥**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于2020年9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代某某登录淘宝搜索“射钉枪”,浏览了售卖枪支的广告,并通过微信号dajia*****添加卖家的微信。2018年11月2日17时许,代某某分四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花700元购买了一把“南山制造”的“射钉枪”及附带的两盒空包弹,又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及附带的两盒空包弹。2018年12月10日18时许,代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181********)花费100元在淘宝上**五金厨具工厂店购买了射钉器顶管套配件南山顶管外套固定器螺丝配件16mm,其组装成枪支后不能使用,放置于其家二楼一房间的书桌的柜子里。2020年8月20日19时许,汉川市公安局城隍派出所联合市局刑警大队依法在见证人和代某某家属见证下,对汉川市城隍镇**村*组**号代某某家进行了搜查,在代某某家中二楼西边房间内的一个书桌柜子里查出了15个疑似枪支的组件。经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部件为疑似枪支组件可以组装为正常击发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微信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支付购买交易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