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代某某分别在网上购买了枪托、瞄准器,非法将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放在自己家中。2020年11月30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在开展“4.14”专案核查工作时前往麦积区**镇**村**组代某某家中,由于代某某未在家中,民警口头传唤代某某到家并在代某某的配合下查获自制枪支一支及钢珠14颗、射钉弹22枚,后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9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20】313号鉴定书鉴定:送检检材由射钉枪改制,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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