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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代某某为了打猎,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庄稼,擅自购买火枪的钢管,制造枪托、弹簧、扳机和枪击,组装成火药枪4支。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枪支查获。后经鉴定,送检3支编号为HJ-2020-17-1、HJ-2020-17-2、HJ-2020-17-3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送检1支编号为HJ-2020-17-4的疑似火药枪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3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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