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代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家中,以防身为由,通过模仿电视上出现的枪的形状,用钢管、木头、铁丝等材料非法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并将烟花爆竹里的火药和螺丝放进枪管进行发射试验。其后,被告人代某某准备以同样的方式再制作一支长枪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在被告人代某某住处查获黑色疑似短枪和半成品长枪各一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半成品疑似长枪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该黑色疑似短枪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检察官助理 申 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525****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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