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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49********,蒙古族,小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1988年至2018年期间,在科右中旗**苏木**嘎查**艾里西南侧2华里左右处的围栏内未经许可,私自开垦并耕种农作物,开垦总面积达39.61亩,属于天然草牧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牧业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户籍信息、**嘎查**耕地承包明细表;

2.证人证言:黄某某、包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草原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草原地块现状图、指认笔录及指认视频、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达39.61亩,改变草原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现场指认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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