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代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桦皮窑林场杨台营林区16林班18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私自用自家的红色德特牌75马力链轨拖拉机,带着推土铲挂着旋耕机,擅自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定代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桦皮窑林场杨台营林区16林班18小班林地内2013年4月4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22.35亩;被占用的林地均为防护林林地。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代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代某甲户籍证明,到案及破案经过,林权证、小班调查卡片、示意图,说明材料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
4.佳木斯市兴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国有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防护林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郭凤奎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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