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县人,住**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2018年至2019年,在位于西窝堡村10社屯14林班77小班南北林带,将林地开垦耕种玉米、高梁。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耕种面积为22.14亩,属严重毁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且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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