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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县人,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2018年至2019年,在位于西窝堡村10社屯14林班77小班南北林带,将林地开垦耕种玉米、高梁。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耕种面积为22.14亩,属严重毁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且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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