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洛阳市西工区**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楼**门**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与其丈夫邱某某(已判决)从他人处得知经营“汝康非零和”消费模式可以赚取提成后,即前往江苏省丹阳市吴某某(另案处理)注册开办的江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处进行实地考察,返洛后于2016年3月22日在洛阳市西工区**路**院**号楼**室注册成立洛阳市西工区**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中心成立后,代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人群宣讲“汝康非零和”消费模式,称在**中心购买白酒等商品后,可以寄存在该中心代售,客户不仅能拿到价值15000元(初单)的商品,还能多获得返利9000元,每个订单每周可获返利380元,返满24000元为止。在高额利润诱惑下,王某某等18人通过代某某等人的介绍签订了消费回馈协议,共计投资2213500元。截止2019年4月2日,已兑付金额884140元,未兑付金额1329360元。
案发后,代某某、邱某某家属已退缴赃款50万元。2019年6月22日,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消费回馈协议、银行流水、检测报告、现金缴款单、资产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邱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培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西工区**楼**单元
**号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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